公民依法享有以下就业权:
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不应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受到歧视。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专长、喜好等选择自己想要从事的工作,任何人不能加以阻止。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者有权按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休息休假的权利
劳动者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休假安排。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者有权在安全卫生的环境中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劳动者有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职业技能,以适应工作需要。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劳动者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有权依法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些就业权是公民实现自身价值、获取生活资料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基本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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