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属就业享有以下优惠:
就业安置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的义务。
军人配偶随军前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在其他单位工作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和培训,优先协助就业。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随军落户
选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在部队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手续。
随军配偶由部队商当地政府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享受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子女教育保障
随迁子女可在军地院校入托入学。
基本生活保障
无工作无收入的随军家属每月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
部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住房保障
家属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
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其他优待
军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医疗、教育、出行等方面享有多种优待。
退役军人享有就业、养老、住房等方面的优待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保障军属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其就业和创业,增强军人及其家庭的荣誉感和归属感。建议军属充分利用这些政策,选择合适的就业方式和地点,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