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大龄失业人员:
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的人员。
残疾人员: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失地农民:
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其他特定群体:
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劳动适龄人员、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等。
这些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就业援助和政策支持,以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和改善生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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