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大龄失业人员:
指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残疾人员: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
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家庭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
失地农民:
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指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戒毒康复人员:
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
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当年经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家庭中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在校期间曾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这些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由本人向户籍地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提出申请,经过初审、公示等程序,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认定。
建议:
政府和社会应提供特殊关注和帮助: 针对就业困难人员,政府和社会应提供更多的就业支持和服务,如职业培训、就业推荐、创业扶持等。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减轻其生活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