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获取信息权:
毕业生有权获取就业信息,包括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职位需求、薪资待遇、工作地点、职责要求等。信息应当公开、及时且全面,以便毕业生能够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接受就业指导权:
毕业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其进行求职就业指导,包括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择业技巧的指导等,以帮助毕业生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被推荐权:
高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学校的推荐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
选择权:
毕业生在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的情况下,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就业的行为都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的行为。
择业知情权: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者要求了解的情况。
平等就业权:
毕业生在就业的地位、机会、条件及权利保护等方面,与其他劳动者之间、毕业生与毕业生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毕业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公平待遇权: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公平的待遇,不受性别、种族、宗教、国籍等因素的歧视。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应公正、公平、一视同仁。
违约及求偿权: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监督权:
毕业生有权依法对就业工作进行监督,对就业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批评、检举、揭发的权利。
履行义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接受学校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如实向用人单位反映情况和履行就业协议,按时办理离校手续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实现自身发展。同时,毕业生也应积极了解并履行相关义务,以维护良好的就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