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政策主要包括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多种措施,旨在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以下是具体的扶持政策:
税费减免政策
扩大税费减免政策适用范围,包括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以及其他企业下岗职工。
免税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收费。
小额贷款政策
提供最高额度2万元、最长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全额据实贴息。
社会保险补贴
对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招用人数提供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给予社保补贴的同时,3年内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公益性岗位安置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税收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吸纳政策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一定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些政策通过减免税费、提供贷款、社保补贴等多种手段,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了全方位的再就业支持,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获得稳定的就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