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存在特定就业困难的劳动者群体,他们通常由于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或者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这些人员可能包括大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低保人员、高校毕业生等。
具体来说,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以下几类:
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即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或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失业人员。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即本市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至50周岁,女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参加就业指导,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可申请认定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
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的城镇常住人口。
城镇低保人员,指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失去土地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
失业的残疾人。
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这些就业困难人员由于各种原因面临较大的就业压力,需要政府和社会的特殊关注和帮助。政府通常会通过提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等措施来促进他们的就业和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