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烈士配偶就业的规定如下:
优先安排就业
烈士遗属和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就业。
就业指导和培训
军人配偶随军前在其他单位工作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优先协助就业。
职业介绍与培训
军人配偶随军前在其他单位工作或有工作单位但无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自主就业与创业支持
国家鼓励和支持军人配偶自主就业和自主创业。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人配偶,国家将提供相关优惠政策支持。
随军落户与工作安排
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随军的军官家属、军士家属,由驻军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
随调随迁
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优先留用
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烈士配偶的就业权益,通过提供就业服务、培训、优先安排就业等多种措施,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融入社会并实现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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