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就业是指毕业生由于某种原因暂不考虑办理派遣手续时,可以向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批准后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在暂缓就业期间,毕业生可以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并且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如果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限内落实了就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如果逾期未落实就业单位,则其户口和档案将转回生源地自谋职业。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 毕业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向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经批准后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
2. 省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各高校在网上上报的毕业生就业信息打印条形码,一式四份,并下发到各高校。各高校将条形码按要求分别粘贴在三份《暂缓就业协议书》上,一份上交省就业指导中心,一份由学校留存,一份由学生保管。
3. 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持由省就业指导中心核发的贴有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暂缓就业期间不能办理出国、结婚、劳务证等手续,这可能会给大家造成一定的麻烦。此外,暂缓就业期限为两年,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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