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这包括各种就业形式,如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农村种养加、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等。
按比例就业:
指残疾人按一定比例分散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集中就业:
指残疾人在符合条件的企业(残疾人职工占在职职工总数的25%(含)以上,且不少于10人),或者在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盲人按摩机构(安置的残疾人人不少于5人)就业的形式。
个体就业(自主创业):
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实现就业的形式,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自由职业。
农村种养加:
指残疾人从事农村种植、养殖、家庭手工业等形式的就业。
公益性岗位就业:
指通过政策扶持措施,组织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庇护性、非营利的生产劳动,相对集中就业的形式,以帮助残疾人增加收入。
辅助性就业:
指通过政策扶持措施,组织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庇护性、非营利的生产劳动,相对集中就业的形式,以帮助残疾人增加收入。
灵活就业:
指通过政策扶持措施,组织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庇护性、非营利的生产劳动,相对集中就业的形式,以帮助残疾人增加收入。
残疾人就业不仅是为了让他们获得经济收入,更是为了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提高生活质量和自尊心。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如《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