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就业方面的奖励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励
企业新吸纳10个以上贫困家庭劳动力,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
企业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奖补,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
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职业培训补贴
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每年进行一次不受职业补贴标准限制、按照公开招投标确定的金额据实予以补贴的免费职业培训。
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培训期间按照每人每天6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按照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费补贴。
外出务工奖补
对外出务工且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按照省外就业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省内(县外)就业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予以外出务工奖补。
对跨省务工和省内县外务工的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每年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跨省务工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省内县外务工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600元。
创业补贴
对有创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贫政策,优先给予“贷免扶补”创业贷款支持,经营状况良好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取得工商、税务登记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当地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5000元提高到1万元。
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岗位就业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贫困劳动者,给予贫困劳动者岗位补贴、岗位开发单位或实体就业奖励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优先安置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及易地搬迁安置群众中的弱劳力、半劳力和年龄偏大、技能偏低、市场化难以就业的劳动力,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支持
支持脱贫户和监测户与经营主体合作,居家从事订单式、计件式务工领取报酬。
支持平台企业通过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方式,优先吸纳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灵活就业。
这些奖励措施旨在通过多种途径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帮助他们摆脱贫困,实现增收脱贫目标。建议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