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在就业方面享有以下保障:
平等就业权
残疾人享有与健全人同等的就业机会,不应因残疾而被歧视。
合理便利权
企业应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如调整工作场所布局、提供辅助工具或调整工作任务分配方式等,以确保残疾人能顺利开展工作。
同工同酬权
残疾人在付出相同劳动的情况下,有权获得与其他员工相同的报酬,保障其劳动成果的价值。
职业培训与晋升权
残疾人享有接受职业培训和晋升的权利,企业应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并在晋升方面不因残疾而受到歧视。
政府补助政策
政府通过提供就业补助和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其生活。
税收减免和创业扶持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
优先安排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并在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这些保障旨在确保残疾人在就业市场上获得平等的机会和公正的待遇,从而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入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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