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大龄失业人员
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残疾人员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
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
失地农民
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戒毒康复人员
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刑满释放人员
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精神障碍康复人员
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退役士兵
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高校毕业生
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 。农村贫困家庭人员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劳动适龄人员。
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因土地被征用,失去土地的人员(户籍需转为城镇)。
零就业家庭中的劳动适龄人员。
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这些类型涵盖了不同群体和不同原因导致的就业困难,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根据这些类型提供相应的就业援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