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出就业接收函的单位是 具有人事接收权的单位。这些单位包括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本身、人才市场或人事局等。具体来说,中央各部委直属单位的接收函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及部委人事部门盖章,生源省、市、自治区所属单位的接收函由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盖章,跨省落实就业单位的接收函由接收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人事部门或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即以前的人事部门,也是开出毕业生接收函的职能部门。
在具体操作上,如果毕业生找到了用人单位并与之签订了就业协议,可以到政府人力资源部门和社会保障局或其所属的人力资源中心办理接收函。如果是办理应届生落户,则需要由落户地区的人才市场开具接收函。
建议在办理就业接收函时,先与用人单位确认所需的具体材料和流程,然后按照相关规定前往相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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