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安置政策主要是为了帮助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并鼓励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再就业安置政策:
税费减免政策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小额贷款政策
提供最高额度2万元,最长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全额据实贴息。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招用人数提供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给予社保补贴的同时,3年内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就业援助政策
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工商登记优惠政策
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
信贷优惠政策
对积极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以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起来兴办服务型企业的,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政策
通过主辅分离分流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四个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些政策旨在通过多种措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提高他们的就业机会和创业成功率,同时减轻企业的负担,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