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就业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和手续:
本人身份证原件。
最高学历的本人毕业证。
本人的一寸照片和两寸照片。
常住人口登记表。
招用许可证。
招用审批表和花名册。
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育龄妇女婚育证明。
属国家准入控制工种的,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办理程序如下:
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提出使用外来劳动力用工申请。
经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审批后,开具暂住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外地务工人员《通知单》。
用工单位持《通知单》,并提供《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出人员花名册》、照片到暂住地职业介绍中心办理就业证。
初次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在达到就业年龄而未继续升学的情况下,可以持身份证、毕业证、两寸照片两张等必备证件,前往当地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和申请。
经过培训合格后,填写相关表格,便可以领取到就业证。
在市内各区办理的《就业证》还需到市职介中心加盖钢印。
由就业转失业的城镇劳动者,凭本人身份证和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就业证》,由工作人员在失业情况栏进行记载。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持《就业证》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建议:
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提前咨询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如果是非本地户籍,还需提前了解并准备好暂住证等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