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施行的就业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积极的就业政策
第一轮积极就业政策: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实施再就业工程,建立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制度,并广泛设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第二轮积极就业政策:2002年提出积极就业政策的基本框架,2005年进一步调整优化,覆盖范围从下岗失业人员向统筹城乡各类群体就业扩展。
《就业促进法》:2007年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积极就业政策。
就业优先战略
国家实行“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具体措施
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通过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西部地区就业,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以及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等措施。
鼓励创业促进就业: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
扶持企业吸纳和促进就业: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扶持企业吸纳更多劳动力就业。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供职业介绍、就业训练等服务。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培训、技能提升等措施,增强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
城乡统筹就业政策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并规定了相关机制和措施。
这些就业政策旨在通过各种措施促进就业,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质量,特别是针对高校毕业生、农业富余劳动力等特定群体,国家还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就业促进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体现了国家在不同阶段对就业问题的重视和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