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须持《就业创业证》且主动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具体情形包括:
城镇大龄人员:
指距离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10年的城镇常住人口。
零就业家庭成员:
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和“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在2人及以上的城镇区域家庭或者脱贫户(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除外),均进行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
城镇低保人员:
指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人员 。
残疾人员: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失地农牧民:
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
长期失业人员:
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建议: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加强就业援助,提供针对性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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