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对象是指 因身体情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包括:
1. 大龄失业人员。
2.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
3.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 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5. 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人员。
6. 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7. 军人配偶。
8. 烈属。
9. 单亲抚养未成年者。
10. 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
11. 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由本人向户籍地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提出申请,经过初审、公示等程序,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认定。
建议: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并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以获得相应的就业援助和支持。
地方政府可能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进行调整,建议关注当地最新的就业政策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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