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就业是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终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了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
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比较稳定的(如三个月以上,具体由各地定)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的;
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在社会上连续从事有收入的各类工作达半年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的人员;
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月稳定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其他从事合法经济活动,月稳定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其中,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判断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的重要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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