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困难再就业的待遇,可以总结如下:
社保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困难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
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在企业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等条件下,在3年内限额或定额扣减税收。
公益性岗位安置及补贴
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保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最长期限可达三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补贴
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失业人员,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创业扶持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请最高达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可达三年,合伙创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总额。
从事个体经营的脱贫人口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可享受每年最高2万元的税收减免。
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不低于所在城镇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期限根据累计缴费年限而定。
一次性求职补贴
对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就业援助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包括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实现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可以申请每年50%的社保补贴政策。
这些待遇旨在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困难人员的再就业,减轻其生活压力,并提升其就业能力。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相应的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