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标准如下:
全日制在校生规模
一般不少于3000人。
校长和行政人员
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
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教师队伍
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人数应与专业设置、专业类型、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170人,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2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比例应不低于25%。
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4人。
在高等职业学校中,专任教师中“双师型”教师人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15%,每个专业至少配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
校园和校舍
建校初期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300亩以上。
建校初期学校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6.6万平方米。
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综合、师范、工、农、林、医、民族类学校应不低于16平方米,语文、财经、政法类学校应不低于9平方米,艺术、体育类学校应不低于22平方米。
必须配备与学校的专业、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教学仪器设备
建校初期学校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得少于1000万元。
图书资料
适用图书(纸介质)不能少于15万册。
经费来源
设置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特殊类别学校
位于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或特殊类别的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条件,满足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