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就业困难对象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大龄失业人员: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
残疾人员:
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
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登记的零就业家庭成员。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申请认定时登记失业已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失地农民:
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失地农民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特定群体:
包括“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毕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等。
这些对象在申请就业困难认定时,需要满足相关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认定。认定后,他们可以享受国家一般就业优惠政策以及重点就业扶助、社会保险补贴等特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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