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依据以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五条: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八条: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第一条:公约中的“歧视”一词包括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
这些法规共同构成了中国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框架,旨在保护劳动者免受基于各种非工作表现因素的不公平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