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低保就业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税收减免优惠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援助对象就业,支持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落实现行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优惠
对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及合伙创业,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等具体情形,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
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
职业培训和评价补贴
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
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与社会救助政策衔接
探索建立促进就业、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的联动机制,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对可能因就业导致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
就业补贴
对实现就业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家庭人员,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计算,给予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低保渐退政策
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就业要求
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必须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适合其健康状况和劳动能力的工作,乡镇(街道)将有权对其低保金进行减发或暂停。
这些政策旨在通过多种措施促进低保家庭成员就业,提高其收入水平,同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建议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积极了解并利用这些政策,以改善自身就业状况和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