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如下:
大龄失业人员:
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
城镇家庭中所有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被认定为农村贫困人口的人员。
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员: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父亲或母亲。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持有《残疾人证》人员:
经劳动、民政或残联等有关职能部门鉴定并持有《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特困家庭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最后一次失业登记到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1年内进行四次以上求职登记,服从劳动保障机构推荐工作非因本人主观原因仍失业的,并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
这些条件旨在帮助那些在就业市场上面临特殊困难的群体,通过提供就业援助和支持,促进其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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