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平等就业权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特殊群体就业保护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的就业受到特别保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把残疾人的就业工作列入各级政府职责范围,并明确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残疾人就业指导方针。
禁止使用童工
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女职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查检和分娩时,其查检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合同和劳动保护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
就业服务与援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各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政府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职业规划和培训等服务。
国家为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提供政策支持,鼓励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共同促进就业。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的程序和规则,为劳动者提供了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途径。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并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