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残就业资格涉及多个条件和规定,以下是一些主要的资格要求:
持有相关证件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
户籍要求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年龄要求
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
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
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能够持续为残疾人提供稳定的就业和收入来源。
安置带动能力
具有较强安置带动能力,安置或带动一定数量(省级5名以上、州级3名以上)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属就业,每名安置带动人员年收入不低于6000元。
社会保险和工资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安排2名(含)以上残疾人(其中1名必须为本省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并按规定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实际支付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
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残疾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辅助性就业机构条件
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创业就业补贴条件
具有当地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当前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或经区残联认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实现在岗就业,且连续在岗就业满三个月以上。
其他要求
通过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雇用的残疾员工、灵活就业的残疾人,需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就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并以个人身份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残疾人能够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相应的支持。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联系当地残联或相关机构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