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类型就业困难是指 因各种特定原因而难以实现就业,并且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找到工作的人员。这些原因通常包括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具体来说,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以下几类:
大龄失业人员:
女性年满四十周岁以上、男性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残疾人员: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
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家庭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
失地农民:
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戒毒康复人员:
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刑满释放人员:
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精神障碍康复人员:
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这些就业困难人员由于各种原因,在就业市场上面临较大的挑战,需要政府和社会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以促进其就业和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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