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主要适用于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以下情况下需要签订就业协议:
毕业生找到的接收单位是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
毕业生找到的接收单位是某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外资、合资等非国有经济单位。
毕业生找到的接收单位是民营、民办、个体、乡镇、区街非国有经济单位。
毕业生即将毕业,准备正式入职,并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时。
就业协议的签订流程通常包括:
1. 毕业生填写协议书,用人单位签署并加盖公章,最终提交学校。
2. 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就业协议书》,明确三方在就业择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实习期不需要签订就业协议,因为实习期间尚未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此外,三方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对签约的三方均具有约束力,但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随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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