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士是指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由本人向户籍地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提出申请,经过初审、公示等程序,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包括:
1. 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2.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
3.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 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5. 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人员。
6. 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7. 军人配偶。
8. 烈属。
9. 单亲抚养未成年者。
10. 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
11. 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
此外,就业困难人员还包括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
国家为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实施了一系列举措,如公益性岗位安置和岗位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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