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就业手续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准备材料
失业人员需填写《失业职工再就业登记表》,并由相关单位盖章确认。
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两寸照片两张、劳动合同或《就业创业失业登记表》等。
若新单位具有档案权限,可直接转移至新单位;若无档案管理权限,需将档案转移至市人社部门托管。
失业登记与档案转移
用人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失业登记,并提交所需材料。
失业人员需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将档案从原单位转移至新单位或市人社部门托管。
办理再就业手续
失业人员需携带失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并填写相关登记表,如《再就业优惠证》登记表。
由所在社区或原工作单位加注意见,并经领导批准后,由专人办理。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重新就业后,需申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取消失业登记,将个人档案改为就业状态。
录用企业会继续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再失业后,失业保险处会按缴费年限计算领取失业金的月份。
退还失业保险金
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需及时将当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保费退还到失业保险基金。
建议您提前与当地人社部门联系,了解详细要求,以确保手续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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