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就业是指失业人员在失业后,重新进入职场或从事全新职业。根据最新的界定标准,重新就业的情形包括:
从事个体经营: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
被用人单位录用:
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公益性岗位安置: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稳定收入劳动:
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比较稳定的(如三个月以上,具体由各地定)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此外,失业人员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也可视为重新就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的。
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在社会上连续从事有收入的各类工作达半年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综上所述,重新就业的标准包括个体经营、录用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安置和稳定收入。建议失业人员在寻求重新就业时,了解并符合上述条件,以便顺利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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